问: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期间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若是安装调试期间做了比对检测,报告说明为比对不合格,是否会受到相关处罚。
答: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相关规定,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新安装或者移动、改变的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调试”。原有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单台CEMS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168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72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24小时。
2.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等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与试运行后,应及时开展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执行。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若自动监测设备在未验收前不符合相关要求,允许对设备进行调试,满足验收条件后再开展验收;若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后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按照设备不正常运行定性,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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