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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这些常见VOCs治理问题的官方回答

    2025年以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官网回答了一些网友关于VOCs废气的疑问,这些问题可能很多涉VOCs治理的企业和用户都会遇到,河北宏顺旺吉环保有限公司现摘录如下,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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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例问答】


问1:无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人员数量



问:进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时,采一个参照点,3个监控点,需要4名环境监测持证人员同时进行吗?

答:《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现场监测人员数量应满足采样工作、测试时效的需求,至少4人,均应持有环境空气和废气上岗证。”



问2:氧含量不参与折算需不需要监测


问:您好,我想请问,企业工况中氧含量不参与折算,也不耗氧,需要监测通标气吗?烟尘是氧化锆的,也不折算需要通标气吗?

答:您好!《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涉气排污单位应将含氧量、流速或流量、温度、湿度、压力五项烟气参数纳入采集传输,对非燃烧类且无需氧含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排污单位可提交证明材料,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省平台企业基础信息中备注并上传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暂缓安装含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问3:关于PVC挤出废气执行标准的问题


问: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标准规定“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项目是以PVC树脂粉为原料生产墙板,属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的塑料制品业:“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工业,以及利用废弃的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

因此项目PVC挤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答:您好,PVC挤出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问4:有组织废气实测浓度折算成

排放浓度问题


问:有组织废气实测浓度当需要折算成排放浓度时,是3到4次实测浓度分别和对应的3到4次含氧量一对一折算,还是3到4次实测浓度及含氧量先平均,然后用平均值折算。

答:您好!《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规定:“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对于有组织废气监测,应先将3至4次实测浓度求平均值后再进行折算,或者将每个实测浓度单独折算后再求平均值,具体做法应遵循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5:废气治理设施变化如何与排污

许可证衔接


问:领导您好!企业原喷塑产生的颗粒物与喷塑烘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置后通过15米高DA006排放,电泳与电泳烘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由“二级活性炭”处置后通过15米高DA007排放,现将喷塑产生的颗粒物由“布袋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5米高DA006排放,喷塑烘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与电泳及电泳烘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由“二级活性炭”合并处置后通过15米高DA007排放。

企业有自查评估报告,根据上述变动,是否应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管理,并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还是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项目发生变动,不作为改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企业可通过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并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相应环保手续。



问6:检测时段的选择


问:您好老师,我单位是黑色金属铸造工艺,工艺主要为原料经电炉熔化后浇筑成型,然后经打磨后入库。一般白天时段为打磨工序,夜间用电优惠安排电炉熔炼浇筑工作,请问,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时候,无组织废气厂界的颗粒物检测安排在什么时段?是白天还是夜间?实际工作中不可能昼夜都检测,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答:《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第10.4条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监测对工况的要求:“按照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8.3的规定: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但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实行限制的原则是,即使在最大负荷的生产和排放,以及在最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监控值亦不应超过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因此,监测人员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尽可能高的生产负荷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进行监测”。

第4.2条规定了监控点位置设置要求:“根据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建议根据环评等相关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源颗粒物排放评估情况,参照HJ/T 55第6条规定的监测时段选择原则开展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7:关于LDAR资质相关咨询


问: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关于LDAR检测报告是否需要CMA章的问题。

省厅2023/7/10 的回复“若LDAR检测报告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或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需具有CMA资质盖章;若LDAR检测报告仅为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其报告不需要CMA资质盖章”咨询:

目前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委托第三方开展LDAR检测(自行监测),数据已与园区平台互通、且编制的LDAR报告涉及提供政府环保部门的检查查阅、应用报告数据申报政府环保平台等,是否属于上文“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行政以及裁决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情形。如属于,是否说明LDAR报告均需加盖CMA章。

答: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若你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行业规范要求等必须开展LDAR自行监测,且公司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8:关于企业定期比对


问:企业按要求定期做月度或者季度比对是按照定期校验做还是技术指标抽检(比对监测)来做,因为二者的天数规定不一样,在此有疑问,特老师们请教一下。定期校验和比对监测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第三方检测单位应该按照哪一种方式来为企业做检测和出报告?

答:《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0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CEMS的校准和校验”。第11.4条要求定期校验应做到:“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第11.7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对CEMS技术指标抽检的要求:“用参比方法开展CEMS准确度抽检(即比对监测)时,监测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颗粒物、流速、烟温、湿度至少获取3个平均值数据对,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对”。


河北宏顺旺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始终致力于打造科技环保,创造蓝色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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